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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索??引??號:
- 000014453-2003-000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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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分???????類:
- 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與結售匯管理??新聞報道??各類社會公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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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來???????源:
- 國家外匯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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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(fā)布日期:
- 2003-02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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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名???????稱:
- 國家外匯管理局修改完善《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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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???????號:
| 《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》(以下簡稱《細則》)自1995年11月23日發(fā)布實施7年以來,我國國際收支及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申報實踐已經發(fā)生了較大的變化。為適應這種新變化,根據《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申報辦法》,對《細則》進行了修改和完善,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
《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申報辦法》中明確,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(fā)生的一切經濟交易,中國居民應當及時、準確、全面地申報其國際收支。新《細則》對此做了進一步強調,即國際收支交易主體應當按照規(guī)定向外匯局申報其以各種方式(包括本外幣電子支付手段和現(xiàn)鈔等)進行的對外交易和相應的收支情況。同時規(guī)定,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或向境外支付款項時,由中國居民申報;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或向境外支付款項,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申報。
新《細則》注重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結合。考慮到證券、期貨、期權等的發(fā)展以及便于操作,新《細則》特別將涉外證券投資和涉外期貨、期權等交易的申報問題分具體情況予以明確,即通過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,由境內證券登記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申報;在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,由境內證券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申報;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(fā)行證券的,由該境內機構申報。通過中國境內期貨、期權等交易所(交易中心)進行的涉外期貨、期權等交易,由境內期貨、期權等交易所(交易中心)申報;在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交易所(交易中心)進行涉外期貨、期權等交易的,由境內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進行申報。
新《細則》具體規(guī)定了保證信息準確性的要求。強調通過加強業(yè)務培訓來提高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申報數據的質量。對于違反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申報的行為,按主體(經營外匯業(yè)務的金融機構和申報主體)的類別分別規(guī)定了不同的處罰標準。
新《細則》的出臺,進一步完善了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申報制度,明確了操作程序和規(guī)定,有利于銀行和申報主體依法申報,也有利于外匯管理對申報行為依法監(jiān)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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